安康新聞網訊(通訊員 沈波)近日,漢陰縣澗池鎮(zhèn)司法所、派出所、棟梁村村委會三調聯動化解一起電動車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賠償糾紛。
澗池鎮(zhèn)村民李某駕駛某品牌二輪電動車在洞河村河提路將正在前方同向行走的村民王某撞傷,導致王某于兩日后死亡,王某家屬到李某家中索要賠償款,李某遂報警,澗池派出所接到報警后會同澗池司法所、棟梁村村委會干部共同就此事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經過多次調解,雙方當事人經協商就民事賠償部分自愿達成協議,由李某一次性賠付王某家屬醫(y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18萬元。由于李某賠償能力有限,支付的賠償款未達到法定賠償標準,若王某家屬起訴涉案某品牌二輪電動車生產銷售方,所取得的收益全部歸王某家屬所有。
此糾紛的化解,有力維護了當地的社會穩(wěn)定。后經陜西中正機動車物證司法鑒定所鑒定,涉案某品牌二輪電動車屬于機動車范疇。后在國家工業(yè)與信息化部網站新能源車輛公告目錄中查詢,涉案某品牌二輪電動車生產廠家不具備電動摩托車生產資質,該品牌二輪電動車屬于超標電動車。
近年來,超標電動車(含二輪、三輪、四輪電動車)在一些地區(qū)特別是中小城市逐步蔓延,這類車輛及其生產企業(yè)普遍未列入國家《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yè)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車輛各項技術指標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安全性能差,上路行駛極易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且未投保相關保險,嚴重侵害了群眾利益,給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矛盾化解帶來諸多不利影響。對此,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超標電動車交通事故的民事訴訟中,依法判決車輛生產銷售企業(yè)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為各地從源頭治理違規(guī)生產銷售超標電動車行為開闊了思路、提供了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