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被告人梁某向87名被害退賠1269余萬元,被告人梁某某和張某負連帶責任。”近日,旬陽法院對以高息作為誘餌,非法吸取近百人社會公眾存款1269余萬元的非法集資案做出一審判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三被告人一年零三個月至四年零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3年12月初,被告人梁某萌生以通過成立公司形式低息吸納集資參與人資金,然后再通過高息放貸的方式投資賺取差額利息的想法后積極運作,并于同年12月通過他人代辦成立投資公司,被告人梁某任法人代表、董事長,被告人梁某某任總經(jīng)理,被告人張某任業(yè)務經(jīng)理。
之后,通過廣告宣傳、散發(fā)傳單,組織員工和集資人外出游玩等方式,向群眾宣傳該公司投資有保障,收益回報率高。
自2014年3月至2015年8月期間,該公司先后與119名集資參與人簽訂投資管理合同171份,涉案資金高達1760余萬元,2015年7月后,該公司資金鏈斷裂,無法按期返還受害群眾資金,造成群眾直接經(jīng)濟損失高達1200余萬元。
法院經(jīng)公開開庭審理,認定被告人梁某等三人借用依法成立的公司,招聘人員進行宣傳,承諾一定期限內(nèi)給付高額利息回報,從而面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旬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事實和罪名成立,且屬共同犯罪,故做出以上判決。
法官說法:非法集資犯罪手法層出不窮,市民需要增強風險意識,謹慎選擇投資渠道。在投資過程中,既要考察有關(guān)企業(yè)是否合法注冊,也要分析其承諾的高額回報是否合理,更要考慮其吸收資金行為是否符合金融管理法律規(guī)定,不要被其耀眼的招牌或誘人的項目所迷惑。